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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民俗博物馆志愿者管理制度(试行)

2020-05-11 09:35:00  作者:   来源:福建民俗博物馆   责任编辑:陈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福建民俗博物馆志愿服务活动,加快推进和谐单位建设,健全和完善社会和文化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志愿服务是指在党支部、领导班子的倡导和扶持下,从志愿者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全福建民俗博物馆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共同推动和谐单位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第三条 福建民俗博物馆志愿者是在上级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全馆内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 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完整的活动计划和活动内容记录;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热心于公益事业,不怕困难,具有奉献精神;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无违法乱纪行为,遵纪守法;能遵守相关规定,服从各级志愿者组织地管理。

第九条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单位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所在单位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 权利。

第十一条 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服务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 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范围包括教育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服务、帮困服务、治安的服务工作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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