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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年施行
2021-12-18 09:49:36  作者:   来源:国家文物局   责任编辑:陈静

日前,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决定予以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泉州是1982年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条例》将从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发展。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共治共享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促进优秀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融合。《条例》提出要加强保护“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文化遗产,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条例》指出要鼓励、引导历史文化名城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开设非遗展示中心、纪念馆、博物馆等展示性、传承性的场馆。支持发展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以及传统制作技艺等与传统文化相协调的业态。鼓励与支持整理、研究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传统节日、特色民俗、传统工艺等的研究记录工作,引导设立非遗传承、文创产业、地方文化等研究基地,合理布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空间,鼓励老字号原址、原貌保护。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因保护不力或者决策失误致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被列入濒危名单或者撤销称号等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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